日前,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發布關于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滿6個月、近6個月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未發生斷繳。
職工或配偶有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不得申請公積金貸款。
二、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家庭首套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100萬元;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50萬元。
本市月末住房公積金資金運用率連續3個月超過90%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并向社會發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將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貸款最高限額分別下調至80萬元、40萬元;月末住房公積金資金運用率連續3個月低于85%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并向社會發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將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貸款最高限額分別上調至100萬元、50萬元。
三、將按還貸能力計算貸款額度的方式調整為:月還款額不超過職工月收入(職工與配偶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為職工及配偶月收入之和,下同)的60%。
月還款額是指申請的公積金貸款按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月還款額和個人信用報告中其他貸款月還款額之和。職工月收入是指月工資總額與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之和。
四、職工購買本市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執行首套住房貸款政策。
五、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執行本市繳存職工貸款政策。
六、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公積金貸款部分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部分可選擇不同貸款期限。
七、公積金貸款其他政策保持不變,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八、本通知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貸款受理日期在2023年8月25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執行;2023年8月25日(含當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執行。貸款受理日期為貸款銀行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職工貸款申請之日。《關于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在本市購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9〕1號)、《關于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21〕6號)同時廢止。
同日,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發布關于印發《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經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