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河南省新鄉是延津縣人民政府印發《延津縣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其中提到,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必須全部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發企業應將監管賬戶作為預售商品房房價款收款賬戶提供給購房人,不得向購房人提供非監管賬戶作為房價款收款賬戶;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和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合同中應將監管賬戶作為到賬賬戶,貸款直接發放至監管賬戶。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收到購房人出具的首付款全額存入監管賬戶憑證前,不得發放按揭貸款。
文件明確了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范疇,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在建商品房,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收取的各類房價款,包括定金、預付款、保證金、房價款(包括商品房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款項。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縣域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涉及預售資金收存和撥付使用的監督管理、開發企業資金用款計劃的審核監督工作、監督監管銀行、開發企業履行監管協議情況等。
延津縣要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款專戶、專款專存、專款專用的原則,采取全程全額的方式進行監管。建立統一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通過監管系統實現預售資金信息化管理。
同時,文件提出,監管資金分重點監管資金和一般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由工程建設費用(含建筑施工、設備安裝、材料購置、配套建設等費用)和不可預見費用(工程建設費用的20%)組成,重點監管資金標準由監管部門組織相關專業機構結合時空區域、建筑結構、用途等因素綜合測定,并定期調整公布;一般監管資金是指超出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預售資金。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開始,至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終止。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必須全部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發企業應將監管賬戶作為預售商品房房價款收款賬戶提供給購房人,不得向購房人提供非監管賬戶作為房價款收款賬戶;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和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合同中應將監管賬戶作為到賬賬戶,貸款直接發放至監管賬戶。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收到購房人出具的首付款全額存入監管賬戶憑證前,不得發放按揭貸款。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時,商品房合同網簽備案部門應核對預售資金繳存情況。
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時,在向縣住建部門提供的商品房預售方案中,應當包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監管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監管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表、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劃等。
《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上應標明預售資金的監管銀行和賬戶,開發企業在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應將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銀行及監管賬戶明確告知承購人。
承購人應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憑開發企業出具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通知書,通過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POS機、移動支付轉賬或監管銀行柜臺繳納等方式,將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申請購房貸款的,貸款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將購房貸款直接劃入相應的監管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