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顯示,2021年7月16日,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了《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鄭公積金〔2021〕41號,簡稱41號通知),41號通知明確了“執行期限暫定為2年”。為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等租購住房,重點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剛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據上級有關通知要求,就41號通知涉及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有關事項發布通知。
一、關于住房公積金提取
(一)繼續執行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于購房后2年內,憑房地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的購房手續或憑證以及稅務部門出具的發票、契稅完稅憑證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提取總額應不超過購房所支付的金額的規定。
(二)恢復執行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借款人(含已經出具異地貸款證明、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購房和歸還貸款等原因,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規定。
二、關于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對繳存時間的規定,已經在2023年4月7日《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和購房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鄭公積金〔2023〕13號)中恢復執行,按照“連續正常繳存6個月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金額不再結合家庭繳存賬戶余額認定”的規定辦理。
(二)恢復執行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按照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計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不超過家庭月收入60%的還貸能力認定的規定。
(三)繼續開展個人征信查詢。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向近2年內有連續3次或累計6次不良個人征信記錄的申請人(含共同申請貸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鄭州住房公積金 “黑名單”管理的申請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及配偶應當同意并授權公積金中心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其個人征信記錄、報送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個人信息和借貸信息)。
(四)關于41號通知第五項(五)中異地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建金〔2016〕230號)要求,參照本地繳存職工同等條件審批,并核實申請人及配偶的繳存、貸款和已有住房情況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