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深圳市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辦法(修訂稿)》,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明確竣工定義、規范建設項目開竣工期限、優化違約金計收規則等。其中,關于對于開工竣工期限,《辦法》表示,主體功能為住房類建設項目應在劃撥決定書簽發之日或供應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自劃撥決定書簽發之日或供應合同簽訂之日起4年內竣工。
《辦法》進一步明確竣工定義、規范建設項目開竣工期限、優化違約金計收規則等。
其中,關于對于開工竣工期限,《辦法》表示,主體功能為住房類建設項目應在劃撥決定書簽發之日或供應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自劃撥決定書簽發之日或供應合同簽訂之日起4年內竣工。
主體功能為非住房類建設項目的開工期限在1-2.5年之間;竣工期限在3-6年之間。其中,建設項目地下室≥3層的,其開工日期可再延長6個月,竣工期限相應順延。
政府原因的延期,按前款規定延長開工、竣工期限的,不計收違約金,每次延期不得超過1年。延長開工期限的,竣工期限相應順延。企業原因的延期,違約金標準為每延長1個月,按供應合同有償使用價款的0.5%計收;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申請延期只可延期1次且最長不得超過2年。
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竣工延期但實際竣工逾期的,逾期2年以內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繳納違約金。逾期滿2年(含2年)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可按供應合同有償使用價款的20%計收違約金,如實際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規定測算應繳納違約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實際測算的比例計收;也可以按劃撥決定書或供應合同的規定、約定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
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辦法實施前該市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