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江西省九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布了《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據通知,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在中心城區(qū)(含潯陽區(qū)、濂溪區(qū)、經開區(qū)、八里湖新區(qū)、柴桑區(qū))購房的,貸款額度由60萬元/戶提高至80萬元/戶,夫妻一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貸款額度由30萬元/戶提高至40萬元/戶。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在縣(市)購房的,貸款額度由35萬元/戶提高至50萬元/戶,夫妻一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貸款額度由25萬元/戶提高至30萬元/戶。
另悉,繳存人可在一年內一次或多次申請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人及配偶12個月內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年租房提取額度。取消“提取人及配偶未在本市通過提取公積金或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約定還貸業(yè)務”的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