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發布《武漢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辦法》施行前已取得預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按照原有關規定執行。
《辦法》所稱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新建商品房在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前進行預售,由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
購房人通過按揭貸款方式購買商品房的,按揭銀行應當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信息,確認首付款已足額交存至監管賬戶后,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時間和金額將按揭貸款直接發放至監管賬戶。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監管額度內預售資金的,監管機構應當按照三方協議約定和本辦法規定進行核實,由監管銀行撥付;申請使用監管額度外預售資金的,由監管銀行直接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提取使用手續。
同時《辦法》明確,監管賬戶應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并在商品房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以及主管部門門戶網進行公示。開發企業、購房人、按揭銀行應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等約定,將定金、首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購房款直接交存至監管賬戶,并強調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非監管賬戶收取房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