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的作用主要包括:
1、用以明確出賣方和買受方的權利義務;
2、是辦理貸款手續、不動產登記手續所需的材料;
3、是發生糾紛時,證明買賣關系的存在和支持當事人的主張的證據材料。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九十八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1、審查作用
網簽是過戶的前置手續,網簽實際上是房管部門對交易進行初步審查的過程,辦理了網簽,通常就說明房產情況及交易雙方情況基本上沒有問題。
2、避免一房二賣
辦理網簽,能有效限制一房二賣,大大減少賣方毀約的可能。辦理網簽之后,沒經過買賣雙方同意或者法院的判決,網簽是不能解除的。房子在辦理一次網簽后沒有解除之前,是不能進行第二次網簽的,也就是說,賣家在網簽后,即使想毀約,也不能隨意把房子過戶給第二個買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