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拆遷方應當向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政府的拆遷主管部門申請拆遷許可證。
2、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審批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該在房屋拆遷許可證中注明拆遷方的信息、征收范圍、征收期限等相關具體信息,并且以拆遷公告的形式在拆遷范圍內公告。
3、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該及時的做好宣傳、普法等工作。
4、根據法律規定被拆遷人和拆遷方對補償額度、補償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安置地點、安置面積、搬遷時間以及過度方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如果有承租人的,應是拆遷方、被拆遷人、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5、如果被拆遷人與拆遷方、承租方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由當事人申請后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進行裁決,如果房屋主管部門作為主管部門又是拆遷方的,可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被拆遷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裁決書收到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起訴,拆遷方根據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進行。
6、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被拆遷人在協議規定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方可以申請依法先予執行。
7、如果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在裁定的期限內仍沒有搬遷的,由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強制拆除,或者房屋主管部門依法向法院申請司法拆除,在進行強制拆除之前,拆遷方應當對被拆除房屋的相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1、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房屋征收補償中最常見的補償方式,是根據被征收人的選擇,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貨幣的形式對被征收人的房屋價值給予補償的方式。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產權置換:指在房屋征收補償中,根據征收人的選擇,市、縣級人民政府用自己購買或建造中的房屋所有權補償給被征收人,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與用于產權補償的價值進行差價結算的補償方式。被征收的房屋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的價值均由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規則評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