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鄭州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 (試行) 》。
《辦法》明確,城市更新,是指通過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重建等方式,開展城市空間形態與功能的持續完善和優化調整,達到城市空間重塑、城市功能完善、人居環境改善、城市文化復興、生態環境修復、經濟結構優化、安全隱患消除的目標,具體包括:
(一)以危舊房屋、老舊小區、城中村等為更新對象,提升居住品質的項目;
(二)以老舊的廠房、倉儲、市場、樓宇、產業園區等低效或者閑置用地、建(構)筑物為更新對象,盤活低效資源的項目;
(三)以老舊街區、歷史文化街區、標志性建(構)筑物等為更新對象,提升城市風貌的項目;
(四)以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城市交通體系、智慧城市建設等為更新對象,提升城市功能的項目;
(五)以綠色空間、濱河空間、生態廊道等為更新對象,提升生態環境品質的項目;
(六)以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防災抗災減災能力等為更新目標,提升城市韌性的項目;
(七)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城市更新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