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司法局發布《深圳經濟特區國有土地供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健全了深圳的國有土地供應體系。大城市新興產業用地成本高的難題,或將出現深圳版本的“解決之道”。可以說,《管理條例》進一步健全了深圳的國有土地供應體系。
在土地供應方式上,《管理條例》提出將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租賃等供應方式統一進行規范。同時,對臨時使用、委托管理、儲備土地短期利用等方式也進行了原則規定。
《管理條例》提出,縮小劃撥范圍,明確產權歸政府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嚴格限定協議出讓范圍,明確產權歸社會投資主體的非營利性的公共設施用地、特許經營的公用設施用地、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土地等用地可以通過協議出讓方式供應。
同時,規范作價出資(入股),對作價出資(入股)的范圍、對象、程序等進行規定,明確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民生類項目用地可以通過作價出資(入股)方式供應。作價出資(入股)金額按照土地的市場價格確定,使用年期不得超過對應用途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定最高年期。
此外,完善國有土地租賃規則,區分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明確短期租賃方式適用于短期使用的急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長期租賃方式主要用于保障不同產業、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用地需求,降低產業用地初始取得成本。短期租賃年期一般不得超過五年;長期租賃的年期不得低于五年,不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