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發布并實施《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管理工作指引(試行)》(下稱“指引”),提出了緊密圍繞“20+20”產業集聚區、軌道交通站點、20大重點片區和市、區中心片區,多渠道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
指引規定,有六種社會存量房屋可以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包括:(一)住宅;(二)商務公寓;(三)產業園區配套宿舍;(四)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五)城中村房屋;(六)其他社會存量房屋。
在籌集方式上,住房主管部門、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及其他市場主體可以通過租賃、合作經營社會存量房屋或者購買市場商品房等形式收儲房源。在指引發布后通過租賃或者合作經營收儲房源,屬于城中村房屋的,房源收儲合同或者委托運營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十年;屬于產權明晰的社會存量房屋,房源收儲合同或者委托運營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六年。
指引規定,由區住房主管部門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按照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有關要求,綜合考慮生活配套齊全、公共交通便利等要素,廣泛搜集房源,編制轄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儲備項目庫并滾動更新,并將項目信息錄入深圳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
使用財政資金將社會存量房屋籌集作為政府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區政府指定的籌集主體應當委托具備房地產評估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籌集項目房源的租金水平或者購買價格水平進行評估。區政府指定的籌集主體參考評估結果與市場主體協商談判、確定最終籌集價格后,組織編制籌集方案,明確籌集方式、房源類型、房源數量、籌集價格、供應對象等內容。籌集方案可以按單個項目編制或者根據情況打包多個項目統一編制。籌集方案經區政府或其成立的議事機構審定后,由區住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