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等部門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其中提出,市有關部門及金融管理部門應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積極支持金融機構、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和有關單位,探索創新公共租賃住房的投融資機制。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托資金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范圍。積極研究其他融資渠道及投融資機制。
在多渠道籌集房源方面,《意見》提到,一是市、區政府統籌協調安排,加強房源建設籌措。運營機構可利用多種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一是商品住房中配建;二是集中新建;三是從其他保障性住房中經規定程序批準轉化;四是改建閑置的非居住房屋;五是收購或代理經租閑置的存量住房。
二是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為成套小戶型住宅或集體宿舍。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要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確定套型比例和結構,套均建筑面積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三是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按有關規定依法轉讓。要加強公共租賃住房權籍管理,做好不動產權屬登記工作。
在規范供應管理機制方面,《意見》提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包括單身和家庭)應同時具備四項條件: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二是已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三是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因結婚分室居住有困難的,人均面積可適當放寬;四是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同時,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向取得登記證明的申請對象配租,也可以向單位集體配租,由單位安排取得登記證明的職工居住使用。此外,市和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健全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系統和信息平臺建設,實時發布和動態更新房源信息,并與市大數據中心信息平臺互聯互通,推進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一網通辦”,不斷提升市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