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出臺《關于印發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配套文件的通知》以及其中涉企政策解讀文件,明確了產業園區工業企業、企事業單位等自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具體操作規范。
《實施細則》提出,上述項目可優先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定向出租,涉及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性質變更的,可免予補繳土地價款。此外,對于經營困難的相關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可由市、區相關政府部門優先購買,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這類存量土地可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通知》明確已通過辦理土地劃撥決定書、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已繳清土地出讓金)或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權來源或證明文件的企事業單位均可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宗地及地上房屋存在違法行為未處理、未完成閑置土地后續處置的閑置土地、未按監管協議履約的土地、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低于十年的、具有嚴重污染及相關專項規劃明確需保留原用途使用或不宜建設等情形的土地不得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優先向本單位符合條件職工定向出租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不動產登記的房屋產權性質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成后以棟為最小單元辦理產權登記。應以棟為最小單元整體確權、整體轉讓,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
房源允許優先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定向出租。有剩余房源可向其他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群體出租。租金標準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執行。
《通知》明確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申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因經項目認定后非居住用地轉居住用地、享受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政策優惠,原則上不允許轉讓。因經營困難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整體轉讓并經屬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聯合會審通過后,報屬地區政府批準;轉讓后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性質不變,受讓方應按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有關規定進行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