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居間合同的簽訂一方面促進交易的進行,另一方方面可以為委托人提供安全服務。居間合同也被人稱作“中介合同”,在合同簽署之后,由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房源信息和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居間合同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尤其獨立的特征也有各自的分類。
二手房居間合同的特征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居間合同分類
居間合同的基礎是委托合同。其分類也是由以下兩種情形:
1,委托人主動找居間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賣,他找到作為二手房中介機構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記的收買人資源中為其找到了合適的人選一丙,丙是作為收買人的委托人,甲和丙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費(傭金),按我國目前此類居間合同的交易習慣,傭金是由出出賣人支付。
2,居間人主動找委托人。一般情況下,居間人往往信息靈通,例如甲知道某房源在要出賣,而急需購買此房屋的乙卻不知道,甲向乙報告了訂立合同的信息,并為乙訂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使乙如愿在某地購買了他所需要的房屋,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數額的傭金。
上面這兩種居間合同的基礎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種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種情形盡管是甲先找的乙,但乙轉化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傭金。這也就是居間合同的分類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