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商丘市發布《關于修訂<商丘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貸款管理辦法》指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含靈活就業人員及異地繳存人,以下簡稱繳存人),在商丘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資金不足時,可以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按照《貸款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二)規定:“購買首套商品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不大于房屋總價款的80%”,與之前“現房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不超過抵押物認定價值的70%”作出相應修改,即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二手住房以外的首套自住住房(不區分期房或現房),貸款額度不大于房屋總價款的80%。
《貸款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三)規定:“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或二手住房,貸款額度不大于房屋總價款的70%”。
同時,《貸款管理辦法》指出,借款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離婚一年內,借款申請人與原配偶之間買賣住房的;所購住房產權共有人非購房申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購買自住住房產權有異議或不能設定抵押的;提供虛假材料、虛假承諾的;已全額支付購(建)自住住房房款的;5年內發生過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的;存在其他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