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人才激勵機制,東莞日前正式出臺《東莞市產業發展與科技創新人才經濟貢獻獎勵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設立東莞市產業發展與科技創新人才經濟貢獻獎勵(以下簡稱“產業創新人才獎”),安排專項資金獎勵在產業發展與科技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創新型人才。
據了解,產業創新人才獎的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除了要符合《辦法》規定的相關基本條件外,申請人還應當在經營管理或技術創新等方面有突出貢獻,并符合以下條件:申請人在東莞市登記設立的單位工作,申請時仍在東莞市工作。申請人應按規定與東莞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協議),在東莞市工作情況以在東莞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為準,其中金融機構人才以在東莞市繳納個人工薪所得稅為準。在東莞市金融機構、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工作的申請人,須上年度在莞扣繳申報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70萬元以上;其他申請人須上年度在莞扣繳申報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其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采用生產經營個人收入計算)在50萬元以上。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必須在東莞市依法納稅。
據了解,產業創新人才獎獎勵標準根據申請人上年度對東莞市產業發展、自主創新等方面的貢獻和年度財政預算確定,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及各行業主管部門擬定年度獎勵方案,報市政府審定。獎勵方案每年動態調整,每人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
對在東莞市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特殊突出貢獻的單位的人才,所屬園區、鎮(街道)可另行提出資金獎勵方案,經征求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同意后實施。
在申報程序方面,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全市產業發展情況,編制產業創新人才獎申報指南,明確申請的具體條件、申請方式、申請材料、申請時間等內容。當年僅受理上一年度符合申請條件的產業創新人才獎申請,逾期則不予受理和獎勵。
需要提出申請的申請人要填報有關材料,經所在單位審核并加具意見后,按本辦法及申報指南規定,向單位所在園區、鎮(街道)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產業創新人才獎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