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成都市司法局發布《關于優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證搖號排序選房有關規定的通知》(下稱《通知》),提出不再區分居民家庭購房資格的順位。
《通知》優化完善了商品住房銷售方式,不再區分居民家庭購房資格的順位,登記購房人的資格復核不再按照戶籍所在地、穩定就業地及社保年限進行順位排序;將原來的無房居民家庭、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普通購房家庭三類優化為無房居民家庭(含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以下簡稱“無房(棚改)家庭”)、普通購房家庭兩類。
《通知》明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開發企業自行組織銷售,不再實施公證搖號:1.首次開盤的“雙限地”項目及其后續批次房源;2.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源;3.登記購房人數在房源數(不含200平方米及以上)2倍以內的房源。
《通知》規定,明確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且登記購房人數在其對應房源數2倍及以上的房源,實施公證搖號排序選房。
登記購房人數在其對應房源數2倍(含)至3倍之間的,按照無房(棚改)家庭、普通購房家庭兩類實施公證搖號排序選房;無房(棚改)家庭優先選購的房源不低于對應房源數的70%,剩余房源用于普通購房家庭選購。
登記購房人數在其對應房源數3倍及以上的,對所有報名成功的無房(棚改)家庭實施公證搖號排序選房;若無房(棚改)家庭不足房源數3倍的,由普通購房家庭按照公證搖號順序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