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發布關于對《天津市老舊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促進老舊小區改造后維護更新進入良性軌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相關要求,建立健全老舊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使用、續籌機制。我委結合本市實際,擬定了《天津市老舊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對該《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
天津市老舊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促進老舊小區改造后維護更新進入良性軌道,建立健全老舊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使用、續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應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凡已完成老舊小區改造、但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小區,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老舊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老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管理職責)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區人民政府負責老舊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監管工作。
區住房建設委負責老舊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的業務指導工作。
第四條(交存機制) 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屬地管理職責,督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區住建委指導下,推動老舊小區開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工作;社區居委會負責組織、推動業主委員會或者小區居民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工作。
第五條(交存標準)?業主按照以下標準交存老舊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不配備電梯的按照40元/建筑平方米交存;
(二)配備電梯的按照60元/建筑平方米交存。
第六條(交存方式) 老舊小區應當在交存本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前,制定管理公約,管理公約應當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續交的標準以及交存方式進行約定。
老舊小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業主自籌資金交存。管理公約經業主大會同意后,由小區業委會組織業主交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應當督促業主按照交存標準交存,業主拒不全額交存的,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可以向老舊小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實施追繳。
(二)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小區公共收益。利用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活動收取的相關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可用于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具體交存辦法在社區居委會指導下由業主大會決定。
(三)其他交存方式。
第七條(賬戶管理) 老舊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統一交存至市維修資金專戶,使用“天津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實施老舊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計息、管理和使用劃撥。
第八條(賬戶設立和計息標準) 老舊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小區為單位,設立明細賬。其計息標準按照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執行。
第九條(資金續交) 老舊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維修資金的30%時,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應當按照管理公約的約定組織業主續交。
第十條(資金退還)?老舊小區房屋滅失的,參照我市商品房維修資金有關政策退還。
第十一條(使用范圍與程序) 老舊小區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后的使用管理參照我市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