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消息,上海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會議對《上海市住房租賃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上海市住房租賃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上海市住房租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共7章65條,其中,在規范租賃行為上,《條例》明確“禁止群租”,鼓勵當事人訂立長期租賃合同,建立穩定的租賃關系。
具體而言,《條例》明確,出租住房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房屋符合國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環保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二)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三)以原始設計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改建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四)廚房、衛生間、陽臺、貯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于居住;(五)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和人均居住面積符合本市相關規定;(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禁止違反前款第三、四、五項規定,將出租住房用于群租。同時,禁止將違法建筑、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若違反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出租住房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由區房屋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上海市鼓勵租賃當事人訂立長期住房租賃合同,建立穩定的租賃關系。
《條例》規定,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務標準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強迫承租人變更、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提前收回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