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試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通知》,其中規定年滿16周歲未達法定退休年齡,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新業態等方式靈活就業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按照本通知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未參繳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臺港澳人員和外籍人員、在校生可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已參繳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臺港澳人員和外籍人員可自行選擇以單位在崗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以自愿為原則,無需進行勞動從業身份資格審查,由個人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誠信申報,簽訂自愿繳存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除自愿繳存協議特別約定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繳存、提取、貸款和管理,適用東莞市規定,享有住房公積金的平等待遇。
該文件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