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租賃住房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22年8月31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2年9月29日批準,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租賃住房的出租人是租賃住房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保障租賃住房建筑結構、供電、燃氣、消防設施和室內空氣質量等方面符合安全要求,依法依規明確租賃住房使用中的安全責任。
《條例》明確,租賃住房的出租人是租賃住房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保障租賃住房建筑結構、供電、燃氣、消防設施和室內空氣質量等方面符合安全要求,依法依規明確租賃住房使用中的安全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是屬于違法建筑的;二是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三是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四是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不能用于居住的;五是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村(居)民自建住宅出租用于居住的,出租人應當在出租前按照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條例》明確,租賃住房當事人不得擅自改變住房原有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不得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住房樓面、屋面荷載,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要求將住房裝修或者分隔。用于出租的住房,應當以原始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將房間分隔后出租用于居住。
住房原始設計的起居室(廳)確需分隔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裝飾裝修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只能分隔出一間房間用于居住;二是分隔出房間后,原起居室(廳)還應當保留不少于十平方米使用面積的公共空間,且不得影響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三是采用輕質不燃材料分隔;四是分隔出的房間具備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五是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同時,《條例》禁止將房間、陽臺的整體或者局部改為衛生間、廚房。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