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發布實施《關于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盤活利用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創新提出8項支持政策,明確在重點功能區及現狀軌道站點周邊,鼓勵利用現狀建筑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指導意見》鼓勵原土地使用權人通過自主、聯合等方式盤活利用;原土地使用權人無繼續開發建設意愿的,可通過土地二級市場轉讓或政府收儲方式盤活利用;鼓勵國有企業探索成立專業平臺公司,通過騰退、整合等方式,對企業所屬土地、房屋資源進行統籌再利用。
在建筑規模指標、用地功能兼容、建筑功能轉換等層面,《指導意見》創新提出8項支持政策。其中明確,建筑規模指標可在各區范圍內或企業權屬范圍內進行轉移和集中使用,涉及跨區項目可實施跨區統籌;對高精尖、軌道微中心等立體復合開發項目予以優先保障。
鼓勵產業用地混合利用,單一用途產業用地內,可建其他產業用途和生活配套設施的比例不超過地上總建筑規模的30%。其中用于零售、餐飲、宿舍等生活配套設施的比例不超過地上總建筑規模的15%。
鼓勵建筑功能轉換,在重點功能區及現狀軌道站點周邊,鼓勵利用現狀建筑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針對騰退的流通業用地、工業用地,《指導意見》提出,收回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在符合規劃及本市產業發展要求前提下,經批準可以協議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安排產業用地。此外,企業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符合本市重點支持產業的,可享受在一定年限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用途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以5年為上限。
《指導意見》明確在“三城一區”、國家級開發區、市級開發區等重點功能區,需在產業用地主導功能不變的前提下,對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實施盤活利用;轉型為教育、養老等公共服務類用途的用地,房屋不得分割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