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武漢市人民政府官網發布了《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對26件市人民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進行集中修改,對7件市人民政府規章予以廢止涉及城市管理、生育保險、房屋租賃、房屋征收等多個方面。
根據決定,對《武漢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作出修改,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九項,當前《武漢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刪去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中的“未建立租住人員登記簿,或者”,當前《武漢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同時,對《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號)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十六條中增加第四款,內容為:“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一致,可以不同用途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并按照房屋價值結算差價。”
(二)在第四十八條中增加第四款,內容為:“人民法院裁定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執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實施。”
對《武漢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37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四條第二款中的“獨立地下空間不得單獨進行商業開發”。
此外,對《武漢市學前教育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3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公辦學前教育機構,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為事業單位的,應當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設立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應當經擬設地的所在區綜合行政審批機構審批,并根據其是否具有營利性質,依法為其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或者企業法人登記。”
(二)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設置標準自主聘足教職員工。”
(三)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收取保教費和住宿費的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根據辦園成本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自主確定收費標準后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四)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區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管等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