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江蘇常州舉行新聞發布會,表示《常州市租賃住房安全管理條例》將于明年7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對住房租賃市場進行了全面的規范,在構建安全治理體制的同時,也創新性地設置了相關條款,保障租居者的尊嚴。
條例指出,租賃住房的出租人是租賃住房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保障租賃住房建筑結構、供電、燃氣、消防設施和室內空氣質量等方面符合安全要求,依法依規明確租賃住房使用中的安全責任。
《條例》明確,用于出租的住房,應當以原始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將房間分隔后出租用于居住;對起居室分隔出租作了嚴格限制,明確只能分隔出一間房間用于居住,禁止將房間、陽臺的整體或者局部改為衛生間、廚房,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除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以及醫療護理等特殊情況,住房按間出租的,每間房間內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
《條例》限制了居住密度,明確住房按間出租的,每間房間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于6平方米(這一標準高于周邊城市),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間的使用面積不計入其中。另外,《條例》還明確,房間分隔后,原起居室(廳)還應當保留不少于10平方米使用面積的公共空間,房間應具備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
《條例》明確,出租人是租賃住房使用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轉租住房五套(間)以上的“二房東”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為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提供租賃中介、代理服務,避免禁止出租的住房和違法隔斷使用的住房流入住房租賃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