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深圳市羅湖區公共住房規模化租賃籌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符合條件改建為租賃住房的既有非居住房屋、城中村房源、其他社會存量用房等房源納入籌集房源范圍作為公共住房。
《實施細則》共五章四十條,分為總則、職責分工、組織實施、租金及補貼、附則。《實施細則》圍繞規范籌集程序、細化籌集相關內容的總體思路,重點對規模化租賃籌集主體、組織實施行為、租金補貼等方面作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明確房源范圍、區分職責分工、規范組織實施行為、明確補貼內容及補貼流程。
《實施細則》將滿足房屋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和地質安全條件的住宅或商務公寓、符合條件改建為租賃住房的既有非居住房屋、城中村房源、其他社會存量用房等房源納入籌集房源范圍作為公共住房。
關于確定籌集價格,由籌集主體按規定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市場租金評估,并將其與房源單位初步確定的籌集價格報送至區建住中心,由區建住中心對市場租金評估結果進行復核,房源單位與籌集主體結合復核結果協商確定最終籌集價格。
《實施細則》將對籌集主體開展的規模化租賃項目進行適當補貼,補貼內容包括租金補貼和其他補貼。租金補貼為承租租金與出租租金的差額;其他補貼包括籌集房源空置期間產生的出租租金、物業管理費用等。
《實施細則》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