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發布《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中國人民銀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威海監管分局關于印發<威海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
《辦法》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綜合商業銀行資信狀況、監管能力、服務水平等因素,確定能夠承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對中標的商業銀行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商業銀行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成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合作銀行(簡稱“監管銀行”)。
為確保購房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威海市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上載明監管賬號,并在商品房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購房人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收存通知單》,購房人憑《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收存通知單》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
同時,按揭貸款(含商業按揭貸款和公積金貸款)購房的,購房人按合同約定的首付款存入監管賬戶后,可辦理預售合同網簽備案。非按揭貸款購房的,首次存入監管賬戶的購房款不應低于購房合同總價的25%。
此外,監管辦法明確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標準,按每平方米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1.2倍執行。實行商品住宅裝修的,裝修費用計入預售資金監管,按每平方米裝修費用的0.5倍執行。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
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在主體結構封頂控制節點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憑監管銀行按規定出具的保函抵頂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但不得高于監管額度的30%。保函有效期不得短于所保監管項目完成商品房所有權首次登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