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網日前消息,為進一步推動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南京市新修訂的《南京市積分落戶實施辦法》將于8月20日起正式實施。其中,在第八條增加一項內容:“在長三角區域三省一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納入南京市繳納年限計算并賦分”。長三角區域三省一市指江蘇、浙江、安徽、上海。
其次,刪除《積分落戶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項中“在蘇州市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視為在南京市繳納并賦分”。
同時,將《實施辦法》第八條第(四)項中“在蘇州市居住的,視為在南京市居住并賦分”修改為“在居住年限互認地居住的年限,予以累計互認并賦分”。2021年,南京市與蘇州市在各自積分落戶政策中已實現居住年限的累計互認并賦分,此次修訂的《積分落戶實施辦法》中的“居住年限互認地”,目前為“蘇州市”。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的要求,支持具備條件的試點地區在城市群或都市圈內開展戶籍準入年限同城化累計互認,此次修訂為以后南京市積分落戶政策增加“居住年限互認地”城市預留了政策空間。
對于申請積分落戶的基本條件,此次修訂《實施辦法》明確,申請積分落戶的基本條件不變,對于擬申請積分落戶的人員,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持有本市辦理的《江蘇省居住證》;二是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且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于12個月;三是無嚴重刑事犯罪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