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戶口遷入規定》日前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10月1日起施行。將進一步放寬市區落戶限制,全面取消縣市落戶門檻。
一、人才引進落戶:
(一)《溫州市人才分類目錄》中所列人才,大專(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以上學歷、初級以上職稱、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的人員,以及35周歲以下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含技校)學歷或中級工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的人員,可以在本市城鎮地區先落戶后擇業。
(二)前項之外的下列人員,可以在就業地(居住地)的城鎮地區落戶:
1.經人才辦認定的創新團隊和創業項目成員。
2.經宣傳部門認定的文化文藝團隊成員。
3.經科技部門認定的科學技術獎完成人。
4.經體育部門認定的競技體育優秀后備人才。
5.經其他職能部門認定并由同級政府批準的緊缺型崗位技能人員。
其中遷入市區的由市級相關部門出具認定證明,遷入縣市的由縣級相關部門出具認定證明。
二、親屬投靠落戶:
(一)父母為本市家庭戶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包括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下同)可申請投靠落戶;
父母為本市城鎮地區家庭戶口的,其成年子女可投靠(照顧)遷入。
(二)夫妻一方為本市家庭戶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請投靠落戶。
(三)成年子女為本市城鎮地區家庭戶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請投靠落戶。
三、居住社保(就業)落戶: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落戶。
(二)在市區城鎮地區居住滿6個月、持有居住證并繳納社保的人員,可在居住地城鎮地區落戶,其中租住在已登記(備案)的租賃私房內的,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在租賃私房落戶。
已在縣(市)城鎮地區居住滿6個月的人員,可在當地落戶,其中租住在已登記(備案)的租賃私房內的人員,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在租賃私房落戶。
(三)在市區同一用人單位就業并繳納社保滿6個月的人員,可在市區城鎮地區落戶。退役軍人可不受年限限制。
在縣(市)城鎮地區就業的人員,可在當地城鎮地區落戶。
(四)在本市城鎮地區取得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合法所有權的人員,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社區集體戶落戶。
在本市投資創業并繳納稅款的人員,可以在投資納稅地的城鎮地區落戶。
(五)大中專院校畢業、軍人退出現役等原因未落實就業的人員,可以將戶口遷回入學(伍)前或現家庭戶口所在地。
四、政策性落戶:
(一)經批準調入本市工作的,或被正式錄用的在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可在居住地或就業地的城鎮地區落戶。
(二)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同意的駐本市部隊現役軍人的隨軍家屬,可在部隊駐地落戶。
(三)本市生源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可以申請戶口從省內學校學生集體戶遷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現家庭所在地。
(四)被本市或其他地方的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部門評定獲得相關稱號未超過3年的下列人員,可在居住地或就業地的城鎮地區落戶:
1.獲得勞動模范稱號的。
2.獲得道德模范稱號的。
3.獲得優秀農民工稱號的。
4.獲得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的。
5.獲得“最美”系列榮譽稱號的。
6.被評為志愿服務先進典型的五星級志愿者。
(五)參戰退役軍人、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烈士子女可在居住地或就業地的城鎮地區落戶。
(六)經市紅十字會認定的,對促進溫州市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遺體、組織)捐獻事業有特殊貢獻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可在居住地或就業地的城鎮地區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