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發布《關于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比例不再與房企信用評分關聯;預售商品房建設資金緊張的,房企可申請提前使用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內監管資金;商業銀行與購房人簽訂的貸款合同中,應當約定貸款直接發放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比例不再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分相關聯。按照《長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相關規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初始監管比例為21%;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項下樓棟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一半的,監管比例下調至 15%;達到主體結構封頂的,監管比例下調至 6%;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管比例下調至 3%;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后,解除預售資金監管。使用銀行保函替代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的政策不變。
預售商品房建設資金緊張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申請提前使用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內監管資金。長春市城市建設開發管理服務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支持,以"點對點"的方式將監管資金撥付給項目施工方或材料供應商。提前使用的監管資金通過后續商品房銷售資金補齊。項目施工方或材料供應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資金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回流,否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商業銀行與購房人簽訂的貸款合同中,應當約定貸款直接發放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公積金受委托銀行也應將公積金貸款直接發放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貸款資金未直接發放至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貸款銀行和公積金受委托銀行負責追回資金,無法追回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