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發布了《進一步加強農民安居房設計及質量安全監管的通知》。規定新建、重建、改(擴)建的農民安居房不得用于生產經營或出租,并對農民安居房層高等進行明確。
不得將既有農民安居房改造為經營性用途,新建、重建、改(擴)建的農民安居房,不得用于生產經營或出租(不含已辦理立項手續的老舊街區改造項目),嚴格按照《東莞市農民安居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申請報建,其設計方案及施工圖紙不得具有經營功能,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審批:一是農民安居房首層高度超過4米(復式樓設計除外,屬于兩層建筑),疑似鋪位、大堂、作坊等商業功能的房屋;二是農民安居房設有兩個或以上廚房,疑似聚集居住功能的房屋;三是農民安居房使用獨立樓梯每層獨門入戶,疑似出租功能的房屋;四是農民安居房所有房間全為獨立套房設計,疑似旅館功能的房屋;五是其他疑似具備經營性功能的房屋。
此外,進一步明確農民安居房層高規定。農民安居房結構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樓層或局部樓層(夾層),計入自然層數,并計算全面積。不得擅自增設夾層,農民安居房報建的設計方案及施工圖紙禁止預留可加夾層的建筑結構設計,存在設置樓層間框架梁、預留荷載等情形的,不予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