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保障房地產項目竣工交付,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根據《通知》,長沙將對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將實行“政府監管、銀行監控”模式;所有預售資金,監管銀行不得擅自扣劃,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將資金挪作他用。主體驗收后,重點監管額度不得低于預售資金總額的10%。
設專戶對預售資金進行全程監測
《通知》明確,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起至房屋竣工驗收備案止。
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名錄庫中選擇一家符合預售資金監管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監管銀行,交易中心依據監管部門的授權,應按規定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銀行簽訂預售資金監管三方協議,對監管賬戶的設立及預售資金收存、支出和解控等具體事宜進行約定。
長沙市設立市房屋交易資金監測專戶的子賬戶作為預售資金監測專戶(簡稱監測專戶),對預售資金的交存和支出進行監測。
此外,購房人交存的定金、首付款、商業銀行和公積金中心發放的按揭貸款和其他形式的購房款等預售資金,應全部通過監測專戶存入到監管賬戶;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時,預售資金應按要求存入監管賬戶。監管賬戶內資金的支付,也應通過監測專戶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