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消息,住建部于近日公布《南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細則(試行)》,細則共包括18條,其中第9條規定,其中提出,新建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以中小戶型為主,70平方米以下戶型住房建筑面積占項目住房建筑面積的比例,應不低于70%;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優惠租金標準按不高于周邊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化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九折確定,租金年度漲幅不超過5%。
《細則》明確,新建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以中小戶型為主,70平方米以下戶型住房建筑面積占項目住房建筑面積的比例,應不低于70%。
同時,對已建成或已立項的項目,在滿足租金和對象標準的前提下,可適當放寬認定標準,具體由江北新區管委會和各區人民政府(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審議認定,并報市房產局(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優惠租金標準按不高于周邊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化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九折確定,租金年度漲幅不超過5%。
此外,符合直接認定條件的項目,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其他的項目,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