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過程中,由于賣家想要賣出更高的價格或者房屋共有人不同意賣房,因此常常會出現賣家反悔的現象。如果買賣雙方已經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的話,賣方反悔不想賣了,那么這個問題應該怎么處理呢?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順利解決糾紛問題。
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房產,那么依據現有的法律,賣方在出售房產時應該經過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如果,賣方共有人不知曉這件事情并不同意房子的出售,那么二手房買賣合同就會被判定為無效。當然,在實踐中經常會有賣方以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房產為由,要求法院判定二手房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從而和買方解約。
但是,當房屋產權登記在一人的名下時,買方在買房時很難判斷其所購房屋是一人或是共同共有。
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的,原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二)項和《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根據上述的法律依據,我們可以不難看出,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即買方受讓房屋時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對價并進行了登記,則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安全的目的出發,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允許買方取得房屋的權。
在審判過程中,按照高法院的司法文件,不同的情形處理方法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 出售房屋時,權利登記如果僅為賣方一人的,那么基于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方有理由相信賣方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賣方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這種情況下,賣方如果單方面的要求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法律是不予以支持的,買方能夠捍衛自己的正當利益。但是如有證據能夠證明買方在交易過程中存在過錯,或與賣方一起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那么則會判斷二手房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二、 出售房屋時,如果房屋權利登記為多個人時,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其他權利人如果不同意出售該房產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
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其他房屋共有人的權利,法院則會判斷買賣合同無效。因此,各位購房者在買房時,應當重點留意房屋共有人的相關事項,調查清楚該房產是否是個人,如果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那么買家也只能放棄購買。
以上就是賣家已房屋共有人為由向買家解除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希望通過上文的介紹,各位購房者在買房時應當要多加注意房屋共有人的問題,避免日后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浪費自己的時間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