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網獲悉,南京新修訂印發了《南京市積分落戶實施辦法》。該辦法適用于在南京市穩定就業和生活,且符合規定條件通過積分落戶本市的非南京戶籍人員。在長三角區域三省一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均可累計納入南京市繳納年限計算并賦分,累計積分達到100分,即符合落戶條件。該辦法將于8月20日起施行。
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按照積分指標體系要求,對有意向通過積分落戶本市人員(以下稱意向者)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并賦分,達到規定分值,意向者可以將戶口遷入本市城鎮地區。
通過積分落戶本市,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持有本市辦理的《江蘇省居住證》;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且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于12個月;無嚴重刑事犯罪記錄。
積分落戶指標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組成。總積分數值為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積分數值。
基礎指標包括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連續居住年限。根據意向者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情況按月賦分;在長三角區域三省一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納入我市繳納年限計算并賦分;根據意向者在本市居住情況按月賦分;在居住年限互認地居住的年限,予以累計互認并賦分。
意向者的加分指標包括:
(一)年齡狀況。
(二)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門認可、認定的國內學歷(學位)的情況。學歷(學位)以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加分。
(三)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技能類職業資格證書的情況。
(四)服兵役情況。
(五)房屋的性質和面積情況。最高不超過90分,本市有二套及以上產權房的,不累計加分。
(六)婚姻狀況。
(七)納稅主體、金額、期限等情況。
(八)在本市參加社會服務的情況。
(九)獲得國家、省、市綜合性表彰獎勵的情況。
(十)創業帶動就業的情況。
(十一)科技成果的種類且在本市實際運用、創造效益的情況。
(十二)從事環衛、家庭服務、保安、物業、養老服務等緊缺艱苦行業的情況。
取得落戶資格的,按照以下原則確定落戶地點,登記本市常住戶口。
意向者應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動產產權證明的住宅用房落戶,登記為家庭戶。
不具備前款落戶條件的,可在直系親屬的具有不動產產權證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給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賃性住宅用房、與單位辦理公有房屋租賃的住宅用房、本地房產管理部門發放公有房屋租賃證住宅用房落戶,登記為家庭戶。
不具備前二款落戶條件的,可在意向者錄(聘)用單位集體戶落戶;單位未設集體戶的,可以落戶在單位設在各級人才服務中心的集體戶。
不具備前三款落戶條件的,按公安部門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記載居住地址的社區戶登記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