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據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消息,為盤活閑置存量房屋資源,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力度,切實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起草了《關于做好閑置存量房屋改造和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改造和改建的適用范圍:(一)閑置存量住房。各市縣城區、產業園區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規模的閑置商品住宅,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閑置的公租房、直管公房、周轉房、職工宿舍和棚戶區改造、城市更新等安置住房,可納入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范圍。(二)閑置非居住存量房屋。各市縣城區、產業園區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規模的閑置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納入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范圍。工業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廠房、倉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應當在保障產業發展需求,滿足環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進行改建。
《征求意見稿》要求閑置存量房屋改造或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權屬清晰合法。申請改造或改建的項目應為依法取得土地且批建手續齊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轉移登記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記等他項權益的,應當取得所有他項權益人同意。(二)實施主體明確。實施改造或改建的主體應為房屋產權人或受房屋產權人委托的實施單位、受委托代理的整體運營承租人等。(三)項目規模合理。閑置存量住房改造原則上以整棟、整單元或整層為基本改造單位,以原規劃設計的最小單元和現有戶型為基礎實施改造,不得改變原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閑置的商業、辦公、旅館(酒店)、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應以棟、座或者層為單位進行改建;廠房、倉儲應以棟或者座為單位進行改建,單個項目改建建筑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