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滄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征求<滄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監管賬戶信息實時傳輸給監管部門。《意見稿》顯示,監管銀行在監管部門指導、監督下,預售人可選擇監管銀行,對監管賬戶進行監管。與開發企業簽訂監管協議后,須在監管項目售樓處設置監管賬戶專用存儲設備,且能夠與監管部門信息系統聯網,達到監管賬戶信息即時傳遞與交換。
《意見稿》提出,預售人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選擇監管銀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對應唯一一個賬戶的原則,開立專用賬戶,并同監管銀行、監管部門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格式文本由滄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國人民銀行滄州市中心支行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滄州監管分局共同擬定。設立監管賬戶后,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須注明:“購房款不進入監管賬號,此合同無效,買售雙方可隨時解除”字樣。
對于監管賬戶資金的使用,《意見稿》明確提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由監管銀行對監管賬戶中用于建筑施工、設備安裝、材料購置、配套建設工程等費用的資金額度進行重點監管(以下簡稱“重點監管資金額度”)。
為保證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滄州市在《意見稿》中提出,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應全部存入監管賬戶,預售人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購房人申請按揭貸款的,貸款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將按揭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直接發放到該監管賬戶。
同時,滄州市將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直接收取機制,由購房人將購房款(包括定金等一切形式的購房款)直接存入監管項目售樓處設置的監管賬戶專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