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一經申報,每次調整的間隔時間不少于3個月,如需調低申報價格的,每次調降幅度不得超過上次銷售價格的5%。
《通知》提到,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工作規程正式實施之日起,可進行一次銷售價格申報調整,調整后需在3個月后方可再次調整。商品住房實際銷售價格上下浮動幅度不得超過申報價格的15%。如需調低申報價格的,每次調降幅度不得超過上次銷售價格的5%。
此外,開發企業進行首次銷售價格申報或銷售價格申報調整時,每一套商品住房申報價格不得高于各鎮街最高申報價格,最低不得低于各鎮街最低申報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