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深圳住建局網站發布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精簡公積金貸款的定義,調整共同申請人的范圍。擬在本次修訂中明確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論有無繳存住房公積金均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同時還明確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購房人的,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
(一)精簡公積金貸款的定義,調整共同申請人的范圍
一是本次修訂擬將原《貸款規定》中公積金貸款的定義調整為公積金貸款包括普通公積金貸款和商轉公貸款,將公積金組合貸款調整至業務辦理程序章節中,以使條文更加清晰;二是擬在本次修訂中明確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論有無繳存住房公積金均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同時還明確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購房人的,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根據業務辦理實際需求,增加相關條款內容
一是基于目前我市住房房價實際情況,為防范資金風險,在商轉公貸款中增加對存量商品住房(以下簡稱二手住房)的評估要求,即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為二手住房的,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余額應當低于以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作為重要參考計算的總價款的70%;二是增設兩項不予支持公積金貸款的情形。
(三)落實上級監管要求和我市房地產調控政策,并將貸款補充文件的相關內容納入
一是結合國家、省、市關于公積金貸款的監管要求,將原規定公積金貸款審核中僅核查我市范圍內公積金貸款情況的條件調整為核查全國范圍內公積金貸款情況;二是根據我市房地產調控政策及相關要求,以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作為重要參考計算房屋總價款,并以此替代原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無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時才以評估價計算房屋總價款;三是將貸款補充文件中關于“商品住房的定義、購買城市更新及棚戶區改造類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擔保方式、限制轉讓類住房可以作為抵押物、變更住房權利人需先清償公積金貸款”等相關規定納入《貸款規定》。
(四)調整部分條文內容,以更加適應實踐需要
一是為充分保護職工利益,從源頭化解行政復議案件,本次修訂擬將職工行使異議復核權利的期限從5個工作日調整為6個月;二是為適應我市現行住房政策體系,根據現階段國家及我市住房政策和住房分類情況,我局將原“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分類調整為“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和商品住房”三類;三是結合我市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實際,我局在規定中明確異地繳存公積金的本市戶籍職工,在本市購房并向本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其購房主體從職工本人擴大至職工本人或者其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