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丟失的,如果還沒有進行預售登記,可以和開發(fā)商協商補辦合同將丟失的合同作廢,重新簽訂合同;如果已經進行預售登記,可以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合同作廢,三個月內沒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注銷,并重新簽訂合同。
1、已登記備案時,房屋買賣合同丟失的話,應首先憑個人身份證到市房管局市場科,查詢原購房合同是否已由開發(fā)商登記備案。
如已登記備案,購房者便可以放心和開發(fā)商重新簽訂購房合同。不過,在重簽合同之前,應由開發(fā)商持重新簽訂合同的申請,與購房人一起到房管局申請注銷已登記備案的原購房合同,然后再重新簽訂合同并備案。
若購房者仍有擔心,可同開發(fā)商簽訂相關協議。協議中,應劃分合同丟失的責任歸屬,并約定開發(fā)商應履行原購房合同中的內容。此外,購房者也可以和開發(fā)商一起到市房管局進行房屋產權的預告登記,提前確定自己對房屋擁有產權。
2、未登記備案時,房屋買賣合同丟失的話,購房者可根據原購房合同的復印件,要求開發(fā)商不得變更原合同中的內容,并和開發(fā)商在約定時間內到房管局將購房合同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