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麗水市經開區推出“房票”安置政策。為進一步落實《麗水市推進經濟穩進提質工作實施方案》,拓寬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渠道,探索建立征收安置“房票”制度,加快房屋征收安置進度,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領導小組結合麗水開發區實際,出臺了《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
“房票”只能用于在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政府南明山街道轄區范圍內,購買已在建設部門辦理“房票”結算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含現售和預售,下同)的建筑面積不少于60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宅(包括公寓、排屋、別墅等)。
使用“房票”購房有補貼,具體的購房補貼實行遞進制:被征收人申請并開具一張“房票”的,給予“房票”所含房屋補償款或期房回購款10%的購房補貼;申請并開具兩張“房票”的,給予“房票”所含房屋補償款或期房回購款15%的購房補貼;申請并開具三張及以上“房票”的,給予“房票”所含房屋補償款或期房回購款18%的購房補貼。
“房票”記載人到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新建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票”記載人憑“房票”、身份證明等辦理購房手續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票”記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人須一致。
購買一套新建商品住宅只能使用一張“房票”,且“房票”票面金額在單套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價(含附屬用房和車位)的占比不得超過60%。
使用“房票”有額外的使用獎勵。具體是在“房票”使用過程中,可以按使用時間不同還可享受相應的獎勵,具體如下:
自開具“房票”之日起一個月內使用的,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10%的獎勵;第二個月至第三個月內使用的,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8%的獎勵;第四個月至第五個月內使用的,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6%的獎勵;第六個月內使用的,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4%的獎勵。
“房票”記載人購買房屋的時間按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時間認定。票面購房使用部分以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款認定,且不高于票面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