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儋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印發《儋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的通知。商品房項目未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不予發放預售許可證。
《實施細則》提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須與開立監管賬戶的商業銀行(即“監管銀行”)和市住建局簽訂三方監管協議。監管協議中應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項目名稱、坐落、國有土地使用證號、土地面積、總建筑面積、總套數、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監管銀行、監管賬戶名稱和賬號等相關信息。未簽訂監管協議的房地產項目,不予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實施細則》明確,使用重點監管資金應以項目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為依據,按照項目建設進度達到主體結構封頂、竣工驗收、配套設施建設完成、初始登記、具備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條件五個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
(一)項目主體結構封頂時,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0%;
(二)項目完成竣工驗收時,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80%;
(三)項目完成配套設施建設時,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90%;
(四)項目完成初始登記時,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95%;
(五)項目具備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條件時,預售資金監管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