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東莞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意見》。意見目標明確,到“十四五”期末,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總量不少于10萬套,力爭達到15萬套。
其中2021年籌集房源不少于3000套;2022年籌集房源不少于30000套;2023年籌集房源不少于30000套;2024年籌集房源不少于20000套;2025年籌集房源不少于17000套。
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為主,70平方米以上的戶型不超過項目房源總數的10%,原則上最大不超過90平方米,項目戶均建筑面積不應超過70平方米。存量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戶型、面積不受限制。
租金年均上漲幅度原則上不得超過5%。租金標準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標準。
鼓勵盤活存量住房,閑置的公租房、拆遷安置房等房源可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在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對各類閑置住房及其周邊環境進行適當改造并加以規范管理,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包括:租賃住房和公寓,政府公房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宿舍,老舊小區和城中村存量住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