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山東省煙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受理標準的通知》。《通知》明確,取消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戶籍限制。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煙臺市購房時,享有與煙臺市繳存職工同等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權益。對已結清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記錄,不納入申請人家庭住房套數的認定范圍。
調整后,住房公積金貸款關于申請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套數的認定標準為:
1.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認定為申請人家庭購買首套住房,執行首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1)沒有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
(2)沒有未結清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記錄;
(3)在煙臺市行政區域內無住房。
2.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申請人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執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1)在煙臺市行政區內有一套住房;
(2)有一筆已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
(3)有一筆未結清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記錄;
(4)有一筆未結清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記錄及在煙臺市行政區內有一套住房,且為同一套住房。
3.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貸款:
(1)在煙臺市行政區內有兩套及以上住房;
(2)有兩筆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
(3)有兩筆及以上未結清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記錄;
(4)有一筆未結清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記錄及在煙臺市行政區內有一套住房,且非同一套住房;
(5)有一筆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及在煙臺市行政區內有一套住房,且非同一套住房;
(6)有一筆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及有一筆未結清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記錄,且非同一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