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管理部聯合下發《關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試點使用銀行保函的通知》,自印發之日起試行一年。
《通知》稱,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憑銀行出具的保函,等額替換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的監管資金,但對房企有要求: 申請前的兩年內無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受到行政處罰,無司法凍結、違規資金劃扣、拖欠工程款和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情況。
開發企業申請等額資金保函替換后,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內的余額須滿足項目后續1年內建設資金需求, 且保函替換資金不得超過項目預售資金監管額度的60%。
《通知》明確,當出現索賠情形時,監管銀行按照監管機構出具的書面索賠文書啟動索賠,由保函出具銀行將索賠資金存入監管賬戶或指定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