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購房者的角度來看,允許公積金異地貸款也是一件非常便利的事。公積金異地貸款政策更適用于這樣一些人群,在一二線城市工作并繳存公積金,但買不起當地住宅的年輕人,去三四線城市買房,可以節約一部分購房資金,從這種程度來說,對于三四線城市來說是利好消息。那么公積金異地貸款政策是什么?
一、確保異地貸款政策落實到位。尚未開展異地貸款業務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要抓緊出臺工作細則,于2016年12月底前開展異地貸款業務。 已開展異地貸款業務的公積金中心,要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不得停辦異地貸款業務。因當地資金緊張,貸款需輪候的,異地貸款職工應與本地貸款職工一并輪候。
二、明確異地貸款使用條件。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要認真核實職工數存貸款情況,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職工,出具 《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以下簡稱繳存使用證明)。對已使用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含異地貸款) 的職工,無論貸款是否已結清,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不得出具繳存使用證明,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不得受理其異地貸款申請。
三、不得對異地貸款設置附加條件。申請異地貸款的職工,與本地貸款職工同等享有貸款權益,各地不得對其異地貸款設置繳存地、戶籍地等附加條件,以及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
四、因地制宜確定異地貸款額度。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可根據異地貸款職工的收入、公積金繳存余額、個人信用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異地貸款額度,有效防控貸款風險。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不得以控制異地貸款風險為由,要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對繳存職工的正常提取予以限制。
五、統一規范繳存使用證明材料。繳存和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應統一使用建金〔2015〕135號文件明確的繳存使用證明,不得隨意更改格式和內容。除可另附繳存使用明細外, 不得隨意要求職工提供其他繳存使用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