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根據新出臺的《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此規定,業主在物業范圍內,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不得對房屋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等等。
《物權法》也同時規定,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險行為的,應當及時排除危險;他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發生;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負責賠償。眾所周知,業主對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權,可以對其充分、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其中購房后對房屋的裝修便是行使所有權的一種表現。但如果此項權利與同一建筑物上其他房屋有密切關系、存在共同利益,業主在合理使用自己房屋的同時,不得侵害其他業主的利益。在對自己的房屋進行改造時,如果裝修行為有可能影響建筑物的安全,業主應及時停止并進行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