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不僅僅只有有效和無效兩種情況,還有一些特殊情形,即特定條件下有效,特定條件下無效,而對這些特殊情形的分析,不應一概而論,應具體分析。
一、 買賣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
按照《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此可見,房屋買賣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但是,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由此可見,房屋買賣合同即使未采用書面形式,也未必會無效。如買賣雙方實際履行了主要義務,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產,是不能轉讓的。但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可見,只要標的物合法且有權處分,對于標的物是否有相關證照,合同法并無要求。如果買賣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對房屋權屬證書尚未領取的狀況是明知的,且當條件或期限成就時就能辦理過戶手續,產權亦無其他爭議或購買的房屋已交付入住時,一般應認定為有效。
三、房屋共有人擅自轉讓房產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即買方受讓房屋時出于善意,不知有其他共有人或無從審查是否有其他共有人或有充足的理由人認為其他共有人并不反對,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并進行了登記,則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四、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而引起一方反悔
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也就是說,房屋買賣合同是否進行登記并不是生效條件,只要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轉移合同依法有效,雙方就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因合同一方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繼續履行,辦理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