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向國家有關自然資源督察機關反映拆遷違法情況: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和派駐地方的家自然資源督察局省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一)耕地保護情況;
(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情況;
(三)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與實施情況;
(四)國家有關土地管理重大決策落實情況;
(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國家自然資源督察部門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達督察意見書,還可以約談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并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建議。
2、第一時間委托律師介入處理,越早越好。拆遷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1、買賣合同不規范因糾紛。農村房屋或宅基地的買賣多為口頭協議,未簽訂買賣合同(或者買賣合同不規范),而農村房屋、宅基地的買賣在法律上也需要買賣合同。如果沒有簽署買賣合同,或者合同有瑕疵,很容易對合同內容出現爭議,造成毀約糾紛;
2、房屋,賣方毀約。現在的土地價值與日俱增,很多房屋出賣人看上了房屋的經濟利益,一些已經出賣房屋、宅基地的城鎮居民開始反悔,想方設法地想收回房屋,容易發生糾紛;
3、城鎮居民禁買農村房屋/宅基地,宅基地出賣人更受法律保護。
農村宅基地管理中有嚴格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這些禁止購買的政策為出賣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返還房屋、贏得訴訟提供了法律支撐,從而使購買宅基地的人出于劣勢,也助長了出賣人反悔的氣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