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是保證我們合法權益重要的法律文本。很多購房者在買房時,挑戶型、選樓層,卻在關鍵的簽合同環節馬虎了。不重視合同條款,只顧簽字,后出了問題,維權也缺乏法律依據,干吃啞巴虧。
我們在這里列舉了一些常見的購房合同陷阱,希望能幫到各位。
賣方解約權被擴大
這里舉兩個例子:
1、《XXX商品房認購書》中有這樣的規定:“若乙方自支付定金之日起十日內未能按時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交齊首付款,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認購書,并且不退還定金。”
2、《XXX認購協議》中規定,“乙方應在X年X月X日之前,來XX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視為違約,且甲方不會另行告知,本協議到期作廢。”
上面這兩個條款就是典型擴大了甲方(通常是開發商)解約權的例子,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簽訂或解除須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任何一方不能單方面擴大自己解約權。而且在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買方如果出現延遲履行債務的情況,賣房應及時催告,如仍未能履約,才能解約。
另外,像“未能按時簽訂”類似表述也不合理,未能按時簽訂可能受多種因素影響,有些不可抗力外因無法預知,顯然不能由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
濫用免責權
免責權也是被開發商濫用的權利之一,這種濫用經常是通過擴大不可抗力范圍的方式實現的。
一般認為,不可抗力因素通常是指下面三類:
1、自然災害。這是典型的不可抗力,當事人責任應被免除;
2、政府行為。所謂政府行為,指的是政府出臺的新政策、法律和措施導致原有合同無法履行。
3、異常社會事件。這屬于不可預知事件,也屬于不可抗力。
也有部分開發商將下面兩種條款列入不可抗力因素:
1、施工出現重大技術難題或困難不能及時解決;
2、市政配套跟不上開發進度。
不過在業內人士看來,上面這兩條難以成為“不可抗力因素”。施工技術問題是開發商所能預見的,如果難以解決,也應該是開發商所需承當的責任,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因素。同理,市政配套工程有其程序性特點,作為開發商是有能力在規劃初期預見到的。
即使是確實是因“不可抗力”出現違約情況,開發商也需須做到以下兩點:
1、必須限期提供證明,證明不可抗力事件確實發生了;
2、履行了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開發商履行了“及時告知”和“采取措施補救”的義務。
違約懲罰不平等
在房產交易中,主合同是政府部門為了規范商品房交易制定的制式文本,能確保買賣雙方對等的權利和義務。在實際操作中,開發商都會通過補充協議的形式來保證自己的。比如買房延期交購房款的違約責任和開發商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通常就不一樣。
上面三種常見的不平等條款,在購房合同中是常見的,各位如果遇到了類似條款,應及時向開發商指出來。有條件的還可在簽合同時帶上一名律師,讓專業人士幫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