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洛陽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見》(簡稱《意見》)。
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到,《意見》明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產權。如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出售,由政府按原出售價格扣除折舊費后回購。回購住房用于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滿5年或實際居住滿5年需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產權的,須報經市住建部門審查,確定是否回購。政府不回購的,按照規定標準繳納相關費用后可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產權。經核準同意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住房按洛陽市二手房交易流程辦理。
《意見》還提到,城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產權土地出讓金補繳標準為交易當年基準地價的20%。
其中,單套面積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內,按購房價格和申請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產權時的價格(以稅務部門征收契稅的計稅依據為準)差值部分的比例征收。2012年12月31日前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收益收取比例為10%;2013年1月1日起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收益收取比例為15%。單套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收益所得按上述標準雙倍收取。
對購買滿5年或實際居住滿5年已列入棚戶區改造、基礎設施、公益設施建設計劃范圍的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回購的,經市政府批準,按征收決定發布之日市場價格扣除折舊費后回購;政府不回購的,須補繳土地出讓金和收益所得后,按房屋征收相關法規政策執行。
住建部門須建立住房保障管理檔案,產權人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產權的,不再具有購買或租住保障性住房資格。
來源:觀點地產網